关于就《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部分条款修改征求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 勤保障部财务局,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局: 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 计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行政审批,修改了涉及会计从业资格的相关条款。 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财政部将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中涉及会计从业资格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将其中与新《会计法》有关 规定,以及现行会计规章的表述明显不一致的内容一并进行修改。现将形成的《代 理记账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改对照表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部分条款修改对照 表转去,请你单位就对照表中的条款修改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12月22日前将 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附件: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改对照表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部分条款修改对照表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