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政策要点:
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
政策要点:
依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十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就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作出明确。一是明确了符合哪些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二是明确了符合哪些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