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主席令第14号发布)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89号发布)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二、申请条件
(一)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2、书面合伙协议;3、有经营场所。(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2、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3、书面合伙协议;4、有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2、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4、有经营场所。
(四)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4、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5、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本条第3项规定的累计年限。
(五)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10年;2、具有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管理职权的能力和经验。
三、申报材料
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附表2、3)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如在网上能查询到的审计报告可不提供材料[需提供审计报告文件编号],2013年以后的执业证明材料需附防伪页面);
(三)拟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4)及身份证和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复印件;
(六)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股东)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条件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及承诺函(附表5)。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上述表格可在省财政厅网站(网址http://www.sccz.gov.cn)下载,也可到省财政厅领取。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 http://www.acc.gov.cn)进行申请许可。
(二)申请人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三)省财政厅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许可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
作出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决定,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未予准许,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成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成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拟转入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五)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9个工作日(不含网上公示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